匯算清繳自查報告(分享18篇)
發布時間:2020-06-29匯算清繳自查報告(分享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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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財務基礎,想學習新版匯算清繳的學員。
1、聚焦最新財稅政策緊貼財務工作節奏。
加速折舊、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工資薪酬等新政解讀及實施;如何應用新政、如何調整賬務,將涉稅風險消滅為零。
2、全面系統講解稅會差異調整方法直擊疑難問題。
分項目稅會差異調整方法,視同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流轉稅、應付未付款項、工資薪酬、跨年度的費用、開辦費、加速折舊、無形資產損失及軟件攤銷、小微企業。
3、全方位解決各類企業申報問題。
查賬征收的'內、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核定征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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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些企業需要做匯算清繳工作?
答: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別提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也應該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按照總機構計算分攤的應繳應退稅款,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問: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提交哪些資料?
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提交資料指引: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
3、本年度總賬、明細賬、會計憑證
4、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所得稅、流轉稅及教育附加、防洪費)
5、驗資報告
6、以前年度中介機構所作的納稅鑒定報告復印件
7、存貨盤點表、銀行對賬單、余額調節表
8、下年度繳本年度12月份稅金的繳稅單
9、資產所有權的證明的復印件
10、有關享受稅務優惠政策的xx復印件
11、基本情況表
問:企業所得稅向國稅申報還是向地稅申報?
答:企業所得稅在國稅交還是在地稅交?這個問題會困擾剛參加工作的會計。之所以困擾,是跟我國變來變去的相關規定有關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2002年1月1日是個分水嶺,在這之前成立的企業在地稅交企業所得稅,在這之后成立的企業在國稅交企業所得稅。
之后又出一個調整通知:2009年起新注冊的企業中,應繳增值稅的企業就去國稅交企業所得稅,應繳營業稅的企業就去地稅交企業所得稅。兩種稅都交的就看稅種核定表,主營業務的流轉稅在哪里交,企業所得稅就在那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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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算清繳期限
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為xx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修改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xx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xx年版)進行了以下修改,請納稅人關注調整變化內容,并根據公告的填報要求對年度申報表進行填報:
1、對《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及填報說明修改如下:
(1)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修改為107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填報說明修改為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2)103所屬行業明細代碼填報說明中,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內容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筑業。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1)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年第82號)規定,《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填報說明中,刪除全球獨占許可內容。
4、《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2)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5、《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其填報說明廢止,以修改后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見公告附件3)替代,表間關系作相應調整。
6、下列申報表適用范圍按照以下規定調整:
(1)《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只要會計上發生相關支出(包括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填寫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三、匯算清繳涉稅事項的辦理
對于減免稅備案、資產損失申報、特殊重組等涉稅事項請按照相關文件準備資料,依規定辦理:
(一)減免稅備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年第76號)的要求,準備備案資料。
(二)資產損失申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年第25號)、《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年第3號)等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三)特殊重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年第48號)等文件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四、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相關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xx〕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xx〕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年61號)
(二)xx年度匯算清繳小微優惠政策內容
1、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xx年度匯算清繳小微優惠政策執行口徑
1、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xx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2、下列情形,需分段計算優惠稅額
xx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xx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2)根據財稅〔xx〕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xx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xx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xx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xx年度經營月份數)
xx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行業調整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號的規定,建筑業不屬于工業企業,而屬于其他企業,應按其他企業的標準來判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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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納稅人都需要辦理年度匯算。兩種情況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有小伙伴可能要問了,哪些是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包括四項,分別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其他的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甚至納稅人選擇不計入綜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都不算綜合所得。
還有四種情況的納稅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
四、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匯算結果可能“多退少補”
微博中,不少網友曬出自己的匯算結果,有的退了上千元,有的則需要補稅。
哪些情況可能會退稅呢?國家稅務總局曾就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發布《征求意見稿》,明確7種情況個稅可申請退稅。
1、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萬元,但已經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
這里經緯君還要給大家普及一個小福利,根據國稅總局發布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辦稅指引》,如果您屬于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需要補稅或者年度匯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并且在取得所得時扣已依法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那么您無須補繳稅款。
反之,則需要補稅。如果未依法補稅,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并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追繳稅款、加征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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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2016年度匯算清繳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作安排,總局近期將進一步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省地稅局也將據此完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為避免重復納稅申報,減輕納稅人不必要的工作量,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經研究決定,我省地稅管理的納稅人近期暫不進行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待《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修改確定后進行,具體時間由主管稅務機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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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初組織生產以來,工廠一直嚴格遵循《食品衛生法》的要求,一步一步地、堅定地邁出發展的每一步。在工廠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我們得到了濟南長清質檢分公司很多無私的幫助,工廠一直有著明確的方向和正確的道路。我們的產品質量得到了保證,沒有發生質量事故。
工廠使用的主要原料有味精、食鹽、淀粉、白糖、糊精等。這些原料必須通過正規渠道從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購買,并附有出廠檢驗報告,質量要求嚴格,必須符合國家對這類食品的衛生要求,如味精要符合gb /8967的要求,白糖要符合gb 317的要求,等等。
工廠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主要有核苷酸二鈉、雞精、檸檬黃等。這些添加劑嚴格按照gb 2760的要求購買和使用。
春節后,根據濟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青分局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的要求,我廠成立了以法人葛金河為組長,以質量負責人、質量檢查員和生產加工人員為組員的質量安全管理小組。根據各自的分工,參照《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自查表》,分析企業資質變化情況。自檢應從進貨檢驗和進貨檢驗的實施、生產過程控制、食品出廠檢驗、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標簽和標識、食品銷售臺賬記錄等10個方面逐一進行。根據企業自查,企業本身感覺各方面做得還算公平,基本符合質檢部門的要求。稍微差一點的,已經及時整改。目前企業基本可以實現系統管理,按照標準要求組織采購、生產、銷售。現將企業目前能達到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企業資質變更:企業名稱為濟南市長清區中匯食品廠,地址為濟南市長清區引導鎮開發區。檢查方法是自檢。固體調味品生產許可證號為qs37010307092,正在辦理新的許可證。我廠許可證齊全,經營范圍為味精、雞精調味料、固體調味料。
二、采購和進貨檢驗的實施:我廠采購的主要原料有雞精、麥芽糊精、檸檬黃、核苷酸二鈉、食鹽、谷氨酸鈉、淀粉、白糖、包裝袋、紙箱等。所有項目均來自合法資質企業,采購時取得企業相關資質證書。我廠生產的味精沒有食品添加劑。雞精調味料和固體調味料生產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嚴格遵守gb2760的要求,并做好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也有單獨的購買賬戶。
三、生產過程控制:我廠每天安排專人打掃工廠衛生,保持工廠環境整潔。定期清潔和消毒生產場所、設備和倉庫。保持加工過程中與產品接觸的所有設施、設備和環境清潔,消除一切可能的污染。設備設施的定期維護,每批產品生產前后相關設施設備的清洗消毒。生產人員的個人衛生、工作服和帽子的清潔度以及輪班檢查。清洗和更換專用工作服后,工作人員通過人員專用通道進入生產車間。合格的原料從專用原料通道進入生產設備。保持從原材料到成品和成品倉庫的獨立空間,沒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我廠配備有架秤、分析天平、電烤箱、水浴鍋、旋光儀、分光光度計、酸度計、潔凈工作臺、臺式培養箱、顯微鏡、蒸汽壓力滅菌器等檢驗設備。,配有輔助檢驗設備和化學試劑,且實驗室測量和比對符合相關規定。檢驗人員經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具有山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頒發的檢驗資格證書。根據國家標準,對各單位生產的每批產品進行檢驗,保留原始檢驗記錄和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備查,對每批出廠產品保留樣品并進行登記。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記錄:我廠所需的各種原材料均從合法、正規渠道采購,并要求有相關證明。嚴格按照產品的生產工藝和《食品衛生法》的要求組織生產,不采購不合格原料或生產不安全食品。
六、食品標簽的標識:我廠生產的每一個單位產品的包裝上都印有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產品標準代碼,以及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號、qs標志,以及所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產品的儲存方法和保質期等相關信息,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食品銷售臺賬記錄:我廠建立了食品銷售臺賬,記錄了采購方的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銷售日期、檢驗證書編號、生產批號及相關信息,包括采購方的名稱、地址、銷售地點等。
八、產品標準實施:企業積極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各類產品的企業標準。味精是gb/t 8967 -XX,雞精調料是sb/t 10371-XX,復合調味料執行企業標準q/01zh0001s-20xx,雞肉味調味料執行企業標準q/01zh0002s-20xx。所有標準的狀態都是當前有效的。
九、企業人員培訓和體檢:我廠所有生產相關人員均參加過體檢,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健康證),定期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技術知識培訓。
十、售后服務、產品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我廠的主要消費者是回頭客,至今未接到消費者投訴。我廠建立了消費者投訴登記簿,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理制度和回應機制,以確保及時回應消費者投訴,保護消費者權益。
經過這次自查,我廠基本符合食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要求,提高了質量安全意識,消除了質量安全隱患。在此基礎上,我廠建立了確保質量安全的長效機制,為高品質產品的長期可持續生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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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外企適用)復印件(蓋章)
2、本年度(1-12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蓋章)
3、上年度審計報告(年審適用)、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4、地稅綜合申報表(1-12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1-12月)復印件(蓋章)
5、元月份各稅電子回單(蓋章)
6、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4個季度)復印件(蓋章)
7、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記賬憑證
8、現金盤點表、銀行對賬單及余額調節表(蓋章)
9、固定資產盤點表、固定資產及折舊計提明細表(蓋章)
10、享受優惠政策的稅務機關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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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支出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是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個人因通訊設備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規定標準以內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標準為: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們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們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
(4)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5)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為購置、建造因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金融企業向非金融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新稅法取消了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的50%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人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條件:
(1)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公益性捐贈含義: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2)公益『生捐贈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2)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準予扣除。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同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案例)某市二家居民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彩色電視機,假定有關經營業務如下:
(1)銷售取得不含稅收入8600萬元,與彩電配比的銷售成本5660萬元:
(2)轉讓技術所有權取得收入700萬元。直接與技術所有權轉讓有關的成本和費用100萬兀:
(3)出租設備取得租金收入200萬元,接受原材料捐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材料金額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金8.5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30萬兀:
(4)購進原材料共計30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稅額510萬元;支付購料運輸費用共計230萬元,取得運輸發票:
(5)銷售費用1650萬元,其中廣告費1400萬元;
(6)管理費用85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90萬元;
(7)財務費用80萬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業借款500萬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萬元(當年金融企業貸款的'年利率為5.8%);
(8)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540萬元:發生的工會經費15萬元、職工福利費實際列支82萬元、職工教育經費18萬元;
(9)營業外支出300萬元,其中包括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的捐款15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①上述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不涉及轉讓費用;②取得的相關票據均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計算回答總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
(2)企業20應繳納的營業稅:
(3)企業年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4)企業2008年實現的會計利潤:
(5)廣告費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6)業務招待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7)財務費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8)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9)公益性捐贈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10)企業20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11)企業2008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依據2008年現行政策分析如下:
(1)應繳納的增值稅=8600x17%一8.5—510—230×7%=927.4(萬元)
(3)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力H=(927.4+10)X(7%+3%)=93.74(萬元)
(4)會計利潤=8600—5660+700—100+200+50+8.5+30—1650—850—80—300—10—93.74=844.76(萬元)
(5)銷售(營業)收入=8600+200=8800(萬元)廣告費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1400—8800×15%=80(萬元)
(6)業務招待費x60%=90x60%=54(萬元),銷售(營業)收入xO.5%=8800×0.5%=44(萬元)業務招待費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90—44=46(萬元)
(7)財務費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40—500x5.8%=1 1(萬元)
(8)工會經費扣除限額=540x2%=10.8(萬元),調增15—10.8=4.2(萬元)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540x 14%=75.6(萬元),調增82—75.6=6.4(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540x2.5%=13.5(萬元),調增18—13.5=4.5(萬元)
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4.2+6.4+4.5=15.1(萬元)
(9)公益性捐贈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150—844.76×12%=48.63(萬元)
(10)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844.76+80+4611+15.1+48.63—30=1015.49(萬元)
(11)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15.49—600)x25%+lOOx25%×50%=l 16.3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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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單位蓋章:
填表說明:
1、單位如實填寫并加蓋公章后,連同最近一期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書,通過以下方式提交:
(1)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于20××年7月31日前送至所在區縣建設銀行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
(2)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于20××年7月31日前送至所在區縣公積金管理部。
2、如發現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與現行規定不相符的,還應提交自查自糾報告和整改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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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會計數據為基礎,將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納稅所得,套用適用稅率計算得出年度應納稅額,與年度內已預繳稅額相比較后的差額,確定應補或應退稅款,并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會計決算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自兩稅合并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于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鉑略咨詢調查分析,這一規定在20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稅企爭議。
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財稅經理人們大感躊躇。
有鑒于此,國家稅務總局擬在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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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匯算清繳可以個人辦,也可以單位辦。如果注重隱私,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稅務局、個人所得稅APP、郵寄申辦、前往辦稅服務廳等方式自行辦理個稅匯算清繳。
如果怕麻煩,納稅人可以向任職受雇單位補充并提供上個納稅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等信息資料,交由單位進行辦理。但不論是個人進行匯算清繳,還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扣繳單位代為匯算清繳,均需納稅人個人簽字確認,以明確法律責任。
此外,除了個人辦、單位辦,個稅匯算清繳還可以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為辦理。具體選擇哪種辦理方式,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抉擇。
個人所得稅年底怎么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可簡稱為年度匯算。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提高“起征點”和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稅負,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綜合稅制,通俗講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與我國原先一直實行的分類稅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
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以“年”為一個周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收入額減去允許扣除的減除費用、各項扣除后,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和退(補)稅,這個過程就是匯算清繳。
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1、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2、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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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在明天就開始進行了!也就是在3月1日開始!那么你知道個稅清繳匯算要怎么辦理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個稅清繳匯算辦理,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4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2022年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需與受托人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托人更正申報,也可自行更正申報。
計算結果大于0,稅務局會退稅,計算結果小于0,需要補稅給稅務局。
綜合所得收入額=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
第一項: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子女的父母等法定監護人可分別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也可由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
第二項:繼續教育每月400。
納稅人接受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教育期間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額扣除。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
第三項:大病醫療每年1.5萬起,限額6萬。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由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時扣除。
第四項:住房貸款利息每月1000元。
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第五項:住房租金每月800元到1200元。
第六項:贍養老人每月2000元。
個人所得稅可以退稅的情況是預繳稅額大于實際收入的,除了工資所得之外,其他的年度綜合所得適用的扣稅稅率大于法定標準導致多交個稅的,都可以通過匯算清繳在網上稅務局申請退稅。類似于有些專項費用沒有扣除的,這也會導致多交一部分個稅。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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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次新農合中心和衛生執法監督所對我站的督導檢查工作,整改如下:
1、嚴格執行基本藥物的采購和零差率銷售,100%使用基本藥物。
2、統一使用新農合復式處方,用藥處方劃價與收費相符,處方要規范。
3、新農合門診統籌補償情況,門診補償登記要與衛生室登記相符。
4、規范一般診療的實施情況。
5、禁止調換處方(藥品)變通報銷現象。
6、藥品使用過程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7、統一藥品購進渠道,不使用假冒偽劣產品。
8、定期對住院補償、門診統籌及門診家庭賬戶補償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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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備階段
為保證年度申報的順利進行,納稅人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比如享受稅收優惠的備案。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納稅人應對照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根據文件規定,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前,應按要求填報《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但應注意的是: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
考慮到全市的網上辦稅服務廳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系統尚未開通,根據市局所得稅處的郵件通知,2015年匯算清繳工作中,納稅人可先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再辦理優惠備案手續。
(二)申報階段
做好準備工作后,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季(月)度已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確定2015年應補退稅額,并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填報說明可查閱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3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
納稅人應對年度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所以我們要提醒納稅人,必須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關系準確填報,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征期內,如果納稅人發現年度申報有誤,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征期之后,如果納稅人發現年度申報有誤,進行補充申報,需要補繳稅款的,還需要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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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較大、但尚無收入、無收益的有: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增11戶,均無收入;xxx建設有限公司投資上億元,主要進行“xx路”的管理收費,仍在籌建階段;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縣市財政局和交通局投資上億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設的目的,目前尚未啟動。
(四)、其他中小企業數量增加較快:主要有商貿企業、代理、咨詢、技術開發等中介結構、苗圃、花卉、林木業、飲食業、旅游服務業、建筑、裝潢業。
三、稅收政策和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
監督和檢查力度,將有關所得稅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詢、培訓、輔導等方式,幫助納稅人理解政策、準確計算稅款。二是對內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責權和程序,規范執法行為。主要做好下列:
1、規范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建立健全的征管審核資料。由于中小企業的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我們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所得稅管理征收方式,從嚴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程序,并督促、引導#fromend#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2、重點加強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3、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扣稅憑證的管理,嚴格審查和把關,凡不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
(二)稅收政策貫徹執行中存在問題:
對新辦理開業登記的企業界限仍有不明顯之處,經常和地稅部門有沖突,存在不同的認識,各自看法不一。
繳納營業稅戶,發票由地稅部門管理,國稅部門無法有效監控,易造成稅收漏洞。
當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中小企業所得稅管理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不僅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核定原則的實現。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征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我們應將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外的中小企業應采取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的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規。
(二)、建設和完善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不易及時了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因此,急需建設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等建立聯系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交換有關信息,切實抓好源頭管理。目前,我們已發現部分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后,銀行帳號一開具就找不見了。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征管信息,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結合實際,搞好征收方式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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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
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從1949年直到3月16日,經過漫長的歷史時期,已走向高速規范發展的階段,20,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并于1月1日開始施行,從此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首先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帳帳、帳表;
其次針對企業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
最后將審核結果與委托方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何種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還是咨詢報告,若是鑒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
現將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歸納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肮べY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于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會計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而采用按實際列支的處理辦法。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p>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指出:《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腐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企業財務通則》第44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并撥繳工會。”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痹趯徍酥校浩髽I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于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317號規定:下列培訓可作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
在審核中,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
職工教育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采用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若提取數大于允許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并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數小于允許扣除數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于可遞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暫時性業務核算。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調減,則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保險費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其中: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在審核中,會計核算是按規定標準計提數,稅法還強調必須是實際繳納的住房金,如果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發生數〉實際繳納數,應做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金和補充保險金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1月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得扣除。
3業務核算會計準則中按規定比例和標準的計提數核算,同時還包括了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性保險,而稅法強調的是實際繳納數,對于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基本社保費和補充保險費的實際發生數大于實際繳納數時,應作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7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8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3在業務審核中:利息支出要區分被借款對象: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調整;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據實列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3、業務核算: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首先應計算出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項目。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職工教育經費”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3、在業務核算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于當年準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3業務核算對于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法[]086號)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同時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業務核算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子公司發生的費用,準予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于永久性業務核算,應作納稅調增;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上強調的是首先按標準區分,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1、會計規定會計上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業務規定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則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有:
一、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九、創投企業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一、購置節能減排設備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二、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總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對企業所得稅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統的計算、繳納過程,不僅涉及大量的稅收法規,而且與企業的會計處理密切相關,一些應當進行納稅調整的事項容易被企業忽視或忽略。具體來講,納稅調整事項包括收入類、扣除類和資產類3大類調整項目
對于納稅調整,很多財稅人員對收入類項目的調整關注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項目調整的關注度。而事實上,收入類項目的調整往往金額較大,常見問題如下:延遲確認會計收入。我們知道,納稅收入是在會計收入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計算得來的,而且主要調整項目已經在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在設計上是基于企業會計收入的確認完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或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并未通過相關機構的審計,會計收入的確認并不一定完全正確,因此,企業很容易因未及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計納稅收入。
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發現企業“預收賬款”科目金額很大。對應合同、發貨等情況,該預收賬款應確認為會計收入,當然亦屬于納稅收入。企業匯算清繳工作中,由于延遲確認了會計收入,也忽略了該事項的納稅調整,事實上造成了少計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
視同銷售不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一般不確認“會計收入”,而視同銷售收入卻屬于“納稅收入”,因此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由于視同銷售種類比較多,企業在進行該收入類項目調整時,容易出現漏項。
條例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將產品交予客戶試用,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營業費用”;將自產產品用作禮品送給他人或作為職工福利,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管理費用”。上述事項,不僅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而且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對財政補貼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對于國家政府部門(包含財政、科技部門、發改委、開發區管委會等等)給予企業的各種財政性補貼款項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計入哪個納稅年度的問題,很多企業存在錯誤的理解。不少企業認為,既然是國家財政性補貼,應當屬于免稅收入。但事實上,財政性補貼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是免稅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稅收入,還可能是應稅收入。
財稅[2009]87號文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具體包括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補貼即屬于征稅收入(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當且僅當有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3個部門中的一個或多個部門明確下發文件確認為免稅收入的,才屬于免稅收入,在計入會計收入的年度可進行納稅調整處理;否則即屬于應稅收入,應當在取得財政補貼款項的當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例如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的軟件、集成電路增值稅超過3%即征即退的增值稅補貼就屬于免稅收入。對于不征稅收入,還應關注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財政性補貼屬于不征稅收入或是屬于應稅收入,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僅僅是時間性的差異,不征稅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財稅[2009]87號文還規定,企業將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扣除類調整項目更應關注稅法總體要求:
對于成本、費用扣除類項目的納稅調整,我們除了應當對比例扣除項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項目的納稅調整關注外,更應當關注稅法對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的總體要求。
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首先需要滿足“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要求。否則,除稅法明確規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然,滿足上述總體要求后最終能否扣除,還需要看是否滿足稅法的其他規定,否則也不能扣除,需進行納稅調整,例如行政罰款、滯納金就屬于此類。
事實上,我們通過對企業成本、費用扣除項目調整的分析、匯總后可得知,由于不滿足稅法對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總體要求而進行的納稅調整金額,遠遠大于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項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項目的調整金額。
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目主要有:不合規票據列支成本、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無抬頭”、“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甚至“假發票”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這些費用違反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未實際發放工資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企業計提而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能夠稅前列支,應進行納稅調整。
成本歸集、核算、分配不正確、不準確。企業所得稅法對成本的結轉遵從會計準則,企業可在會計準則規定范圍內,選擇成本核算、成本結轉方法,且不能隨意改變。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很多企業對產品成本的歸集、核算、結轉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也就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成本結轉金額違反真實性原則,應進行納稅調整。
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否則應進行納稅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辦公費用”。
列支與經營不相關的成本、費用卻不進行納稅調整。除稅法明確規定外,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是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否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與企業經營不相關資產的折舊、代關聯方支付的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
福利費余額未用完,卻依然在費用中列支。國稅函[2009]98號文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根據上述文件,福利費有余額的企業,新發生的福利費支出,應當先沖減應付福利費余額,如果未沖減福利費余額而直接在費用中進行了列支,應當進行會計調整或直接進行納稅調整處理。
此外,企業還應當關注會議費用、勞動保護費用、勞務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對于會議費應當提供會議邀請函、會議紀要等支持性證據;對于勞務費列支應當申報個稅,并附有簽收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資產類調增項目容易忽略哪些細節?
對于資產類調整項目,容易被企業忽視且應重點關注的調整事項主要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有差異,但對折舊、攤銷不進行納稅調整。計稅基礎金額系能夠在稅收上得到
補償的金額,其與賬面價值可能存在著差異,能夠稅前列支的折舊、攤銷金額系按計稅基礎金額并按符合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計提的金額。由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折舊、攤銷,有跨幾個年度的特性,該項目調整往往容易被遺漏。
例如,企業在2008年購買一項固定資產,但未能取得相關發票,則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零。企業2008年會計上計提了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為零,故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對該固定資產會計上繼續計提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依然為零,應繼續進行納稅調整。
關于資產損失的列支。按照財稅[2009]57號文的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
上述法規條文表明,企業經營發生的資產損失并非全部能夠自行計算扣除,部分資產損失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審批的資產損失未能獲得稅務部門的列支批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此外,除上述收入類、扣除類及資產類所列調整項目外,企業還應關注會計差錯,更正可能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及諸如境外機構虧損的彌補等特殊事項的納稅調整問題。
? 匯算清繳自查報告 ?
(一)部分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核算盈虧,查賬征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稅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稅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并重的稅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稅收政策、稅收知識的盲區,扎扎實實的把稅收政策宣傳到戶、輔導到納稅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稅人的依法減免意識,盡可能地減少因納稅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干
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稅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干。
? 匯算清繳自查報告 ?
篇1:小規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操作指南<\/h2>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當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通過直接填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的方式完成備案享受稅收優惠,不用報送備案資料進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
程序流程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匯算清繳期限企業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和納稅人發生的應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有關稅務事項;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應注意的是: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后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匯算清繳時一并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3、若納稅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后,予以核準。
4、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并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繳稅款。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二)匯算清繳程序
1、填寫納稅申報表并附送相關材料
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以財務報表為基礎,自行進行稅收納稅調整并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成本費用明細表、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捐贈支出明細表、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明細表、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廣告費支出明細表、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壞賬損失明細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稅申報及其附表外,并應當附送以下相關資料:
(1)財務、會計年度決算報表及其說明材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有關財務資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4)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5)納稅人發生的應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并審核所報送材料
(1)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后,經審核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賬號等基本資料后,若發現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有變化的,將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如變更內容屬其他部門管理范圍的,則將敦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將變更依據復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填寫是否完整、正確,稅額計算是否準確,附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審核中如發現納稅人的申報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通知作出相應的`修正。
(3)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無誤后,確定企業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及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或者對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加以退還或抵頂下年度企業所得稅。
3、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辦理了年度納稅申報后,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后,在匯繳期內稅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稅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
4、結清稅款
納稅人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清繳稅款。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在4月底以前將應補繳的稅款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辦理抵頂或退稅手續。
5、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難:
(1)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2)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
從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一般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均規定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具體請參見各地稅務局的規定) 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將在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若不被批準,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納稅人將被加收滯納金。
篇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h2>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
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從1949年直到3月16日,經過漫長的歷史時期,已走向高速規范發展的階段,20,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并于1月1日開始施行,從此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帳帳、帳表;
其次針對企業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
最后將審核結果與委托方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何種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還是咨詢報告,若是鑒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政策
現將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歸納如下: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有: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職工福利費;
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
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非貨幣性福利;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
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肮べY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于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會計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而采用按實際列支的處理辦法。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p>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指出:《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內容: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腐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企業財務通則》第44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并撥繳工會?!惫涃M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痹趯徍酥校浩髽I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于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上崗和轉崗培訓;
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有關職工教育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
在審核中,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
職工教育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采用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若提取數大于允許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并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數小于允許扣除數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于可遞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暫時性業務核算。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調減,則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保險費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在審核中,會計核算是按規定標準計提數,稅法還強調必須是實際繳納的住房金,如果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發生數〉實際繳納數,應做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金和補充保險金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1月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得扣除。
3業務核算會計準則中按規定比例和標準的計提數核算,同時還包括了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性保險,而稅法強調的是實際繳納數,對于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基本社保費和補充保險費的實際發生數大于實際繳納數時,應作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7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8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3在業務審核中:利息支出要區分被借款對象: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調整;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
業務招待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據實列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收入的5‰?!?/p>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3、業務核算: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首先應計算出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項目。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職工教育經費”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3、在業務核算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于當年準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傭金及手續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3業務核算對于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同時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業務核算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子公司發生的費用,準予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于永久性業務核算,應作納稅調增;
罰款、罰金、滯納金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捐贈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上強調的是首先按標準區分,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會計上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業務規定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則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
準備金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有:
一、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九、創投企業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一、購置節能減排設備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二、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總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對企業所得稅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統的計算、繳納過程,不僅涉及大量的稅收法規,而且與企業的會計處理密切相關,一些應當進行納稅調整的事項容易被企業忽視或忽略。具體來講,納稅調整事項包括收入類、扣除類和資產類3大類調整項目
收入類項目調整當心陷入3個誤區
對于納稅調整,很多財稅人員對收入類項目的調整關注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項目調整的關注度。而事實上,收入類項目的調整往往金額較大,常見問題如下:延遲確認會計收入。我們知道,納稅收入是在會計收入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計算得來的,而且主要調整項目已經在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示?!凹{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在設計上是基于企業會計收入的確認完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或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并未通過相關機構的審計,會計收入的確認并不一定完全正確,因此,企業很容易因未及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計納稅收入。
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發現企業“預收賬款”科目金額很大。對應合同、發貨等情況,該預收賬款應確認為會計收入,當然亦屬于納稅收入。企業匯算清繳工作中,由于延遲確認了會計收入,也忽略了該事項的納稅調整,事實上造成了少計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
視同銷售不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一般不確認“會計收入”,而視同銷售收入卻屬于“納稅收入”,因此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由于視同銷售種類比較多,企業在進行該收入類項目調整時,容易出現漏項。
條例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將產品交予客戶試用,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營業費用”;將自產產品用作禮品送給他人或作為職工福利,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管理費用”。上述事項,不僅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而且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對財政補貼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對于國家政府部門給予企業的各種財政性補貼款項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計入哪個納稅年度的問題,很多企業存在錯誤的理解。不少企業認為,既然是國家財政性補貼,應當屬于免稅收入。但事實上,財政性補貼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是免稅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稅收入,還可能是應稅收入。
財稅[2009]87號文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具體包括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補貼即屬于征稅收入,當且僅當有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3個部門中的一個或多個部門明確下發文件確認為免稅收入的,才屬于免稅收入,在計入會計收入的年度可進行納稅調整處理;否則即屬于應稅收入,應當在取得財政補貼款項的當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例如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的軟件、集成電路增值稅超過3%即征即退的增值稅補貼就屬于免稅收入。對于不征稅收入,還應關注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財政性補貼屬于不征稅收入或是屬于應稅收入,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僅僅是時間性的差異,不征稅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財稅[2009]87號文還規定,企業將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扣除類調整項目更應關注稅法總體要求:
對于成本、費用扣除類項目的納稅調整,我們除了應當對比例扣除項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項目的納稅調整關注外,更應當關注稅法對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的總體要求。
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首先需要滿足“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要求。否則,除稅法明確規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然,滿足上述總體要求后最終能否扣除,還需要看是否滿足稅法的其他規定,否則也不能扣除,需進行納稅調整,例如行政罰款、滯納金就屬于此類。
事實上,我們通過對企業成本、費用扣除項目調整的分析、匯總后可得知,由于不滿足稅法對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總體要求而進行的納稅調整金額,遠遠大于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項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項目的調整金額。
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目主要有:不合規票據列支成本、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無抬頭”、“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甚至“假發票”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這些費用違反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未實際發放工資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企業計提而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能夠稅前列支,應進行納稅調整。
成本歸集、核算、分配不正確、不準確。企業所得稅法對成本的結轉遵從會計準則,企業可在會計準則規定范圍內,選擇成本核算、成本結轉方法,且不能隨意改變。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很多企業對產品成本的歸集、核算、結轉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也就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成本結轉金額違反真實性原則,應進行納稅調整。
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否則應進行納稅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辦公費用”。
列支與經營不相關的成本、費用卻不進行納稅調整。除稅法明確規定外,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是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否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與企業經營不相關資產的折舊、代關聯方支付的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
福利費余額未用完,卻依然在費用中列支。國稅函[2009]98號文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根據上述文件,福利費有余額的企業,新發生的福利費支出,應當先沖減應付福利費余額,如果未沖減福利費余額而直接在費用中進行了列支,應當進行會計調整或直接進行納稅調整處理。
此外,企業還應當關注會議費用、勞動保護費用、勞務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對于會議費應當提供會議邀請函、會議紀要等支持性證據;對于勞務費列支應當申報個稅,并附有簽收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資產類調增項目容易忽略哪些細節?
對于資產類調整項目,容易被企業忽視且應重點關注的調整事項主要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有差異,但對折舊、攤銷不進行納稅調整。計稅基礎金額系能夠在稅收上得到
補償的金額,其與賬面價值可能存在著差異,能夠稅前列支的折舊、攤銷金額系按計稅基礎金額并按符合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計提的金額。由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折舊、攤銷,有跨幾個年度的特性,該項目調整往往容易被遺漏。
例如,企業在2008年購買一項固定資產,但未能取得相關發票,則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零。企業2008年會計上計提了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為零,故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對該固定資產會計上繼續計提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依然為零,應繼續進行納稅調整。
關于資產損失的列支。按照財稅[2009]57號文的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
上述法規條文表明,企業經營發生的資產損失并非全部能夠自行計算扣除,部分資產損失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審批的資產損失未能獲得稅務部門的列支批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此外,除上述收入類、扣除類及資產類所列調整項目外,企業還應關注會計差錯,更正可能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及諸如境外機構虧損的彌補等特殊事項的納稅調整問題。
篇3: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h2>
1、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能否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答: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2、企業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 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哪些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有特殊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規定,自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的通知》規定: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金融企業,為5:1
其他企業,為2:l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基數的銷售收入是否包含視同銷售的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收入額。
6、納稅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7、企業固定資產報廢,辦理資產損失申報時應提供那些資料?
答:根據《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
除此之外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8、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規定?
答: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篇4:所得稅匯算清繳<\/h2>
所得稅匯算清繳
① 問: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工作服等勞動保護用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時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因其工作性質及特點,發放給職工的工作服作為勞動保護支出,在合理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
② 問: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月份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答: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三條第項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③ 問:企業建造的固定資產在當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票,是否可以按合同價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答: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
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④ 問:按合同約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應如何確認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因此,如按合同約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可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篇5: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會計分錄<\/h2>
根據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 按月預繳
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計算應預繳所得稅額:中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2. 繳納季度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匯算清繳,全年應交所得稅額減去已預繳稅額,正數是應補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4.繳納年度匯算清應繳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潤
借: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年度匯算清繳,如果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少于已預繳稅額: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重新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8.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退還多繳稅款:
借:銀行存款中國會計社區
9.對多繳所得稅額不辦理退稅,用以抵繳下年度預繳所得稅:
借:所得稅
10.免稅企業也要做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資本公積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另外;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如果上年度年終結賬后,于本年度發現上年度所得稅計算有誤,應通過損益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會計處理。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而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而需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扣除項目,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后發現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但多計多提費用和支出,應予以調整。
企業發現上年度多計多提費用、少計收益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篇6: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全文<\/h2>
4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79號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8條,自201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予以廢止。
以下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五條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后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六條 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財務報表;
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第十條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二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第十三條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倷C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經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并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第十五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匯算清繳管理工作由具體負責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匯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
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幫助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征管制度和辦稅程序;
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知曉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必要時組織納稅培訓,幫助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自核自繳。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發放匯算清繳的表、證、單、書。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時,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資料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補齊補正。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后,應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有關項目的數字是否相符,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和結轉以后年度待彌補的虧損額。
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納稅人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绲貐^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納稅人有無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上填列的預繳數額是否真實。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數額一致。
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稅種之間的數據是否相符、邏輯關系是否吻合。[2]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情況及日常征管情況,對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補、退稅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做好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和合并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的協同管理。
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匯總或合并納稅申報資料審核時,發現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申報內容有疑點需進一步核實的,應向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有關稅務事項協查函;該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要求的時限內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查結果函復總機構或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核查結果后,應對總機構和匯繳企業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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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結報告<\/h2>
在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我們XX區國稅局按照“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檢查”的指導思想,將重點放在政策宣傳和匯算清繳檢查兩方面,通過各片、組人員的大量,匯算清繳取得較好效果,提高和加強了企業的所得稅的管理水平,促進了所得稅稅收任務的完成,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責權及程序。下面將各方面情況匯報如下:
一、匯算清繳的基本情況
(一)、匯算清繳企業戶數情況:
200*年度,我局企業所得稅管戶350余戶,應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共計五十戶,按征收方式劃分均為查帳征收;按納稅地點劃分:全部為就地繳納戶數;按經濟性質分:國有企業
7戶;有限責任公司42戶,股份有限公司1戶。
(二)、匯算清繳情況:
200*年度匯算清繳企業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800余萬元。其余定額征收戶數,按規定不進行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戶占應匯算清繳戶的100
二、稅源分析
自2000年新辦企業劃歸國稅管理以來,所得稅的戶數呈不斷增加狀況,且增加戶數主要為中小企業。
(一)、200*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大戶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煙草、區煙草為主,四戶企業所得稅1200萬元,占到總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戶數中較成規模納稅5萬元以上的有:通信實業集團XX市分公司,納所得稅5.7萬元;XXX通信建設有限公司納25萬;XX廣告公司納20萬。
(三)、投資較大、但尚無收入、無收益的有: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增11戶,均無收入;XXX建設有限公司投資上億元,主要進行“XX路”的管理收費,仍在籌建階段;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縣市財政局和交通局投資上億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設的目的,目前尚未啟動。
(四)、其他中小企業數量增加較快:主要有商貿企業、代理、咨詢、技術開發等中介結構、苗圃、花卉、林木業、飲食業、旅游服務業、建筑、裝潢業。
三、稅收政策和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
(一)、政策落實情況。一年來,我局將企業所得稅的重點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外加大宣傳、貫徹、執行、
監督和檢查力度,將有關所得稅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詢、培訓、輔導等方式,幫助納稅人理解政策、準確計算稅款。二是對內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責權和程序,規范執法行為。主要做好下列:
1、規范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建立健全的征管審核資料。由于中小企業的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我們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所得稅管理征收方式,從嚴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程序,并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2、重點加強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3、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扣稅憑證的管理,嚴格審查和把關,凡不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
(二)稅收政策貫徹執行中存在問題:
對新辦理開業登記的企業界限仍有不明顯之處,經常和地稅部門有沖突,存在不同的認識,各自看法不一。
繳納營業稅戶,發票由地稅部門管理,國稅部門無法有效監控,易造成稅收漏洞。
四、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問題及建議
當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中小企業所得稅管理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不僅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核定原則的實現。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征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我們應將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外的中小企業應采取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的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規。
(二)、建設和完善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不易及時了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因此,急需建設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等建立聯系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交換有關信息,切實抓好源頭管理。目前,我們已發現部分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后,銀行帳號一開具就找不見了。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征管信息,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嚴格按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從嚴把握,準確鑒定,遵守相關的程序,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
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根據“辦法”規定應稅所得率幅度范圍,參照毗鄰縣(市)標準,制定本區的分行業的具體應收所得率;根據行業、地段等情況,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水平確定企業所得稅定額。定額應采取公開、公平的原則,要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情況,對實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20,而沒有及時申報調整定額的,一經檢查按偷稅處理。
以上是我們**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請市局批評指正。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來源于網,歡迎閱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
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根據“辦法”規定應稅所得率幅度范圍,參照毗鄰縣(市)標準,制定本區的分行業的具體應收所得率;根據行業、地段等情況,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水平確定企業所得稅定額。定額應采取公開、公平的原則,要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情況,對實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20,而沒有及時申報調整定額的,一經檢查按偷稅處理。
以上是我們**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請市局批評指正。
